都江堰市獼猴桃協會章程
2016年11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為促進都江堰市獼猴桃產業發展,規范本會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一條 協會名稱:都江堰市獼猴桃協會(英文名:KIWIFRUIT Association of DOUJIANGYAN,縮寫:KIAD)
第二條 都江堰市獼猴桃協會是依法由都江堰市從事獼猴桃種植、加工、營銷、管理的大戶、企業、社團,以及與獼猴桃相關的個人(單位)等,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聯系全市廣大果農從事專業生產種植和產品流通為一體的橋梁和紐帶,是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農產品流通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奉行文明誠信經營的道德風尚,倡導開拓、創新、務實、協作精神。
第四條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都江堰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都江堰市農業和林業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都江堰市胥家鎮石龍上街26號。 聯系人:晏志強 (會長) 聯系電話:8723215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都江堰市區域內開展技術培訓、交流,向會員提供市場價格、銷售、發展信息服務,承接相關項目。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單位會員種類為個人、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服從協會作出的決定,落實協會要求。
4、從事與獼猴桃生產和流通行業緊密相關工作的。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熱愛獼猴桃生產和產品流通,從事與獼猴桃生產和流通行業緊密相關工作。生產者會員獼猴桃種植面積在20畝以上或經營者會員年營銷獼猴桃在50噸以上。
4、、年滿十八周歲以上,遵紀守法,二年內沒有受到國家司法機關拘留、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處罰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申辯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和協會有關的活動,優先享有本協會相關服務。
3、對本協會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積極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4、自覺維護協會聲譽,樹立協會形象,保護“都江堰獼猴桃”品牌。
5、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職業和社會道德敗壞,弄虛作假、循私舞弊,影響惡劣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并向社會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和理事長 (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后報都江堰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定會員增減名額,批準會員入會;
(四)向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Q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辭退;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到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到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電話、傳真、信函等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協會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都江堰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對常務理事會所議事項有決策權;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參加各種社會活動;
(四)為協會開辟經濟門路;
(五)其它。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
第三十一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協會財務;
(二)對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后)向都江堰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副會長單位:8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1000元/年,單位會員:500元/年,個人會員:200元/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都江堰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都江堰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